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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研字〔2017〕11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 岛 大 学 文 件

青大研字〔2017〕11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医学部,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11 


 

 

 

 

青岛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 2000 年第)、《学校招收和培养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 2017 年第 4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修业年限

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年,最长修业年限

年。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3 年,最长修

业年限为 4-6 年。第二条 注册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课程学习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参照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 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根据其特 点,做如下调整:

(一)授课语言:一般采用汉语或英语授课。

(二)公共课安排:

1. 汉语课程(4 学分),为公共学位课。

2. 《中国概况》(54 学时,学分)为公共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并通过《中国概况》课程考 试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免修 申请须在入学后两周内提出。

3. 政治理论课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哲学、政治学专业为必 修)。

第四条 论文工作

(一)研究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 阶段。

(二)硕士生学位论文阶段不得少于一年,博士生学位论文 阶段不得少于两年。

(三)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开题报告、 中期筛选)都要用中文或英文完成。

(四)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和答辩,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进行。

外国来华硕士留学生学位申请的学术标准参照各学院制定 的学位申请标准;外国来华博士留学生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 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

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理、工、医学类学科)或在《CSSCI》来源及以上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和艺术体育类学科)。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4 )要求,攻读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中医和临床医学等专业 的博士、硕士学位来华留学生,应使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攻 读其他学科、专业的博士、硕士学位来华留学生,其学位论文可 以用汉语、英语撰写和答辩。用英语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 6000 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五条 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培养单位完成,学生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 会同相关培养单位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大学位字

[2005]18 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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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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